023-47267906
发布时间:2021-05-19
各有关单位:
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2021〕9号)、《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4〕17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我市2020年度碳排放申报及报告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要求,现就组织开展我市2020年度碳排放核查及复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核查机构应按任务分工(见附件)开展核查工作,保质保量交付核查结果。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的核查,按照生态环境部《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等统一技术规范和相关要求开展;重庆碳市场排放单位的核查,按照《重庆市工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试行)》《重庆市工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细则(试行)》《重庆市企业碳排放核查工作规范(试行)》以及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要求开展。
(二)工作时限。全国碳市场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和重庆碳市场排放单位的核查工作在6月10日前完成。全国碳市场其他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的核查工作在10月31日前完成。
(三)资料提交。核查机构应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核查工作方案》及以下资料:
1.对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的核查应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要求,通过全国碳排放数据报送系统提交文件评审表、现场核查清单、不符合项清单、核查结论等相关资料,并提供上述资料加盖公章的纸质版1份;
2.对重庆碳市场排放单位的核查应提交企业碳排放核查报告(电子版及加盖公章的纸质版1份),以及核查过程涉及的相关支撑材料(电子版)。
二、复查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核查工作结束后,由重庆资源与环境交易中心按照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要求对核查结果开展复查,提交复查成果,并对核查质量实施考评,对核查服务进行评价。
(二)工作时限。全国碳市场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的复查工作在6月30日前完成,重庆碳市场排放单位的复查工作在7月30日前完成。全国碳市场其他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的复查工作在11月30日前完成。
三、其他要求
(一)本次核查及复查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核查机构及复查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二)核查结果须经排放单位确认,并确保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三)各单位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核查工作,切实对核查结果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将建立核查工作管理制度,对核查质量考评结果实行信用管理。
(四)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严守保密、核查及复查工作纪律,如有违反,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各单位应按照我市疫情防控统一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联系人:李雪梅,电话:88521381;
沈玉辉,电话:88521360;
廖小玲,电话:88521942。